2013-03-20 01:20 工商時報
【記者張國仁、袁顥庭/台北報導】
佳世達(2352)公司董事長李焜耀等3人,涉及未申報部分以童姓等員工為「人頭」所持股票的變動情形,違反證交法財報虛偽記載罪嫌,昨(19)日被桃園地檢署提起公訴。
佳世達委任律師針對該案指出,尚未收到起訴書,對實際內容尚須了解。不過此案是檢察官把單純的漏未申報持股行政罰問題,無限上綱到財報、年報虛偽登記的問題。李焜耀、李錫華、游克用等三人,並未參與財報及年報的編製,如何可能為虛偽登載?我國司法史上,也從無此類因露未申報持股而被起訴或判決的案例。檢察官此舉,在法律似非正確。未來將向法院詳細說明,以爭取清白。
李焜耀等在擔任明基董事長等職務期間,涉嫌內線交易等罪遭到檢方起訴,但2011年7月28日,高等法院合議庭在判決李焜耀與李錫華等2人無罪的同時,在判決書中告發李氏2人,涉嫌在明基內線交易案的犯案過程中,另涉嫌觸犯證交法加重財報虛偽罪責。
佳世達科技公司的前身為明基電通,李焜耀曾在高等法院開庭時陳述,因爆發明基內線案,才在2007年7月5日更名為佳世達科技。如今,李焜耀等又因法官的告發,讓他以佳世達董事長的頭銜再遭起訴,真是始料未及。而明基案歹戲拖棚迄今未定讞,又槓上開花,難怪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對法院的審理效率不彰,曾有「司法絞肉機」之譏。
桃園地檢署發言人襄閱主任檢察官戴文亮表示,被告李焜耀、前佳世達董事兼總經理李錫華、前資深財務副總經理游克用等3人,在擔任公司職務期間,理應依照證券交易法規定,不得有虛偽或隱匿申報財務,並且應向主管機關據實申報持股。
被告等人明知配偶、未成年子女,與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股票,都必須列入股票申報範疇,但檢方調查涉案人在年度申報「持股變動情形」中,都未提及「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」,且登載欄為「0.00%」。
但實際情況是,佳世達在2004年6月、2005年6月間所分配的2003與2004年度員工分紅轉增資新股,李焜耀個人用童與阮等兩名員工掛名持有40萬股與30萬股,李錫華以呂姓員工名義持有30萬股與15萬股,卻在財報隱匿此一實情。檢方認為被告等故意不登載,影響財務真實與完整性,屬於虛偽記載,行為與單純不製作財務報告有明顯差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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